官员们不愿直说是因为腐败或上面有靠山很好理解,学者们用地方化、地方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来讨论官员们违法乱纪的行为就不够准确。
作为社会正义的一道重要防线,司法如何化解社会矛盾、服务发展大局、维护公民权利,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长期以来,西方国家多以其多党政治、普遍选举、三权分立的民主体制为标榜,并主张司法独立是这个体制的内在部分。
对于我国而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已进入战略机遇期、发展关键期,社会关系面临深刻调整。完善律师执业全力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当前法律制度的许多征兆表明,它已经不再服务于其快捷的实现正义和保证结果公正这个目的。可以说,大部分第三世界国家所建立起来的司法独立制度都表现不佳。
两者得分甚至高于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在遥远的初民社会,生产力低下,科学不发达,而人类又是自然界中比较弱势的种群。要充分依靠人民群众,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实行专门机关和群众参与相结合,坚持走群众路线。
从提高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办案质量做起,通过成千上万个个案的公正处理,积攒起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整体信赖。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要充分发挥联系面广、人才荟萃的优势,组织动员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积极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参与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风险评估。在我国,有80%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
要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法治建设依然任重道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对执法者的要求从单纯地严格执法,上升到对法律的忠诚和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能力的提高上,这就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法律不能只是纸上的条文,而要写在公民的心中,使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
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法律的权威,使人们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形成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当法治成为全社会的普遍信仰时,法治国家才能实现。这对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使政策制定的过程成为倾听民意、化解民忧、赢得群众支持的过程。
对此,习近平同志要求,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领导干部带头是关键 习近平同志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
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如果不懂群众语言、不了解群众疾苦、不熟知群众诉求,就难以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习近平同志要求,要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
严格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中之重。只有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中,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习惯,法治才能源源不断地释放出规则的正能量。 三、更加重视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 人民群众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主体,人民群众满意是衡量法治中国建设的最终标准。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全面实施,实现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转变。只有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能够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司法才有公信力,人民群众才会相信司法,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作用才能实现。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就是捍卫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
习近平同志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途径。要求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老百姓需要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时候,能够依法办事,为他们主持公道。
这些重要论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也使法治中国建设拥有广泛而深厚的群众基础。对法治的信仰需要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的具体实践中逐渐积累形成。
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中国法学会作为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肩负着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职责。习近平同志把法治上升到信仰的高度,抓住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最核心问题,凸显了法治信仰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重大的现实意义。法律实施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主要矛盾。
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这就要求立法必须真正反映公众的利益和诉求。
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法律,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法律才有可能得到平等执行,法治精神才能得以彰显,法治信仰才能得以塑造。坚持和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首先体现在切实保障人民的宪法、法律权利上。
要防止一些干部把公共权力异化为以权谋私的特权,必须加强权力运行的规范和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加大对特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对于一般公民来说,法治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法治的伟力在于人民真诚的信仰。
只有对法治有着发自内心的信仰,才有可能形成法治思维,才能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在他们心中,权比法大,没有想到这些法律有一天会真的用到自己身上,以为只要自己手中有权就可以决定法律是否执行。特权是腐败产生的思想根源和重要条件。习近平同志指出: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5] 夏勇:《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腐败易发、多发的状况为双规的产生和存在提供了现实的合理性。
但因双规在合宪性方面尚存疑问、有待解决,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推进,双规将退出历史舞台,也不再会与自首发生联系。更为重要的是,双规的纪律性特征决定了它是党内或行政系统内程序,而党内或行政系统内处理违纪人员的程序及实体性依据不及相应的法律那样公开透明,其处理结果也往往不为公众所熟知。
[4] 参见杨涛:《双规期间的交待与自首关系的法律思考》,未刊稿。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20条(三)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